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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县,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县**农场。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与被害人谢某某在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三家村南三巷一毛豆工棚处发生争吵后打架,二人被在场工友的拦开后,高某某朝谢某某左膝盖处踹了一脚,谢某某被踹倒在地上后,高某某再朝谢某某腿部踢了一脚,导致谢某某左腿腿部受伤。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高某某的右颞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7日高某某被东方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楠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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