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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路**村**楼**栋**单元**号,住玉门市老市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于同年7月10日被玉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高某某不到案,玉门市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0日将本案退回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务工单位四川**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用的玉门市老市区南坪**村“**家政公司”院内办公室就开据工资证明事宜找会计吴某某理论,高某某与吴某某及单位负责人何某某发生争吵,后又跟随何某某到单位食堂,双方继续争吵,何某某顺手拿起食堂案板上的菜刀,高某某从何某某手中夺过菜刀并持菜刀在何某某左侧臀部砍了一刀,致何某某左臀部刀刺伤。2018年11月20日,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茹小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五页

3.物证: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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