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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村**号。2001年6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28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害人翁某某与曾某某等人在南平市建阳区建发乐唱KTV**包间唱歌,因曾某某怀疑翁某某调戏其朋友,遂电话告知给丁某某。后丁某某叫上高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人一起去乐唱KTV接人,在乐唱KTV楼下的悦城公交车站处,丁某某、曾某某等人遇见了肖某、江某某、翁某某。在理论过程中起冲突,被告人高某某朝翁某某脸部打了一拳,造成翁某某右眼受伤。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翁某某右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翁某某右眼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丁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继灯

 

二○二○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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