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196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镇**村。因殴打他人,于1997年10月1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地边与同村村民孙某某、高某甲夫妇发生纠纷,后高某某致孙某某腰部、上肢损伤,致高某甲左手背损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高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战宏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关押在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扫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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