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樊某某(女,现年81岁)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阿市乡木拉村村公所门口发生口角,在争吵的过程中,高某某抢到樊某某手里拿着的扫帚,并用扫帚打了樊某某的左手臂,樊某某担心再次被打就去抢扫帚,高某某用力摔开扫帚将樊某某摔倒在地上,造成樊某某左手、头部等部位受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住院病历、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邻里矛盾辱骂、殴打被害人樊某某,致樊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葛畅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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