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8********,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在武都区**镇**村,被告人高某甲与其妻子王某甲因家庭婚姻矛盾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高某甲用木棒击打王某甲头部左耳处,致王某甲受伤;后高某甲又将闻讯赶来劝架的王某甲祖母高某乙以及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用石块砸伤,后三人被送往于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1.王某乙伤情为肺挫伤、多发性肋骨骨折、颧骨骨折、锁骨骨折、胸腔积液、皮肤裂伤、慢性支气管炎、陈旧性肺结核、肺气肿合并肺大泡、肺动脉高压、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王某甲伤情为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头皮血肿、左胸第6肋骨骨折;3.高某甲伤情为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硬膜下积液、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冠心病、血胸、乙型肝炎。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伤情属轻伤二级、高某乙及王某乙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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