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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18〕1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51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县,捕前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2日被靖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22时,在靖宇镇百合雅苑小区道口(河南街)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钱财问题产生矛盾后,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拳脚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郑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鼻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前纵隔积血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详见(靖)公(技)鉴(损伤)字[2018]007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住院病例、指认笔录等书证;

4.靖宇县百合雅苑小区道口视频监控录像;

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立平

2018年9月17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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