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暂住白银市白银区*宾馆*房间。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白银区全民健身广场**茶社门口,因琐事与藏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撕扯,后被告人高某某挥拳击打藏某某面部,并持茶杯击打藏某某头部,致藏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藏某某皮肤裂伤,面部损伤,软组织疾患,眼损伤、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头皮擦伤。经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藏某某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户籍证明、伤情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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