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3********,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住蠡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02月12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25日被我院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家庭矛盾,用提前准备在家中卧室底下的斧头,趁梁某某熟睡时用斧头猛击梁某某头部,后梁某某奋力反抗致使高某某未得逞,经鉴定梁某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系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彦涛
2020年0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作案工具斧头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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