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山庄北**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因怀疑其弟高某乙及高某乙之子高某丙拐骗其子财物,高某甲素与被害人高某乙素有纠纷。2019年9月3日早9时许,高某甲在家中饮酒后携带家中存放的1把尖刀至本市凉州第三人民医院北街分院,找到在该院上班的高某乙妻子被害人彭某某催要债款,高某甲对彭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彭某某遂将情况电话告知高某乙。高某乙随后赶到医院,在该医院院内高某甲、高某乙兄弟二人理论过程中,高某甲对高某乙撕扯殴打,致高某乙倒地,高某甲扬言要杀死高某乙,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高某乙身体捅刺,高某乙见状起身躲避,在躲避过程中,高某甲又多次持刀向高某乙身体捅刺,因高某乙躲避未受刀伤,后高某甲被赶来的处警民警制止,当场从高某甲手中夺下刀具。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高某乙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手持刀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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