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口角后,便产生了杀人泄愤的想法,09月23日凌晨01时许,高某某携带铁锤到涞源县中心街王某某经营的麻辣烫店内喝酒,高某某趁王某某背对其时,持铁锤两次击打王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9月23日12时许,高某某投案自首,经鉴定高某某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慧萍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被害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作案工具铁锤一把随案移送涞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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