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7********,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丰润区**镇**村。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遵化市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送至遵化市看守所,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与王某某共事期间曾一起在网上做买卖,投资未能收回。2019年8月6日晚18时55分许,在遵化市第一实验小学对面惠和医药门口外,被告人高某某持啤酒瓶从背后打击正要骑电动车离开的王某某后脑,将其打倒后持刀多次扎其胸部,王某某起身后离身,高某某继续追赶并拿刀攻击,后王某某将其所持刀抢走并倒地,高某某离开。后王某某被送到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前胸后背有多处扎伤,并且两处刀伤都将肺部穿透。经鉴定:王某某左肺裂伤并手术修复属重伤二级,其体表多处创口累计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刀具的照片等物证;
2.住院病历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临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乐高机器人的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8.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投资款未能收回,持刀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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