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铲车司机,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庄**号,捕前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2月1日被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在快手直播间、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山海关区石河佳园小区附近见面。随后被告人高某某与王某某驾车在山海关区南园中学北侧十字路口处相遇,双方停车后继续争吵。因王某某驾车撞击高某某的轿车,被告人高某某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砍刀、钢管将王某某牌号为冀C*****的轿车的后风挡玻璃、左前车门、左前叶子板等部位砸坏。经鉴定,王某某的轿车被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11023元,高某某的轿车被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1570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一根、砍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赔偿调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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