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害人姚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姚某某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5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5日将该案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傍晚,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村**号被告人高某某租住房屋中饮酒吃饭,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害人姚某某死于其家中,被告人高某某遂持刀对被害人姚某某的尸体进行肢解并打包,后于2019年3月12日至3月15日将被害人姚某某的尸块沿徐州市泉山区**路、徐州市**河岸、徐州**垃圾站、徐州**垃圾堆、徐州**河等处丢弃。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块检验意见,被害人姚某某不排除因酒精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尸块为死后分尸、抛尸。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高某某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被害人姚某某户籍信息证明、作案工具照片、发结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裴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及法医学尸块检验意见、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被告人高某某抛弃尸块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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