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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毁坏尸体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4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4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号。被告人高某某因偷盗,分别于1957年、1963年4月、1963年10月被拘留教育;因偷盗犯罪,1964年5月27日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流窜盗窃,1970年12月21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睢宁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72年9月因脱逃加刑十年,1986年8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害人姚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姚某某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5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5日将该案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傍晚,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村**号被告人高某某租住房屋中饮酒吃饭,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害人姚某某死于其家中,被告人高某某遂持刀对被害人姚某某的尸体进行肢解并打包,后于2019年3月12日至3月15日将被害人姚某某的尸块沿徐州市泉山区**路、徐州市**河岸、徐州**垃圾站、徐州**垃圾堆、徐州**河等处丢弃。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块检验意见,被害人姚某某不排除因酒精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尸块为死后分尸、抛尸。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高某某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被害人姚某某户籍信息证明、作案工具照片、发结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裴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及法医学尸块检验意见、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被告人高某某抛弃尸块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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