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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于2018年5月被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酒后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北**号苏州**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门口,采用石头砸等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地的白色荣威汽车前挡风玻璃、驾驶位置前后车窗玻璃及汽车两侧倒车镜等部位砸坏。

经鉴定,涉案汽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207元。

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1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毁坏的前挡风玻璃、驾驶位置前后车窗玻璃及汽车两侧倒车镜等物证(均系照片);

2. 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相城区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8月1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恩山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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