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镇**村**号,住深圳市福田区**座**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敲诈勒索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确立恋爱关系,至2019年8月两人分手付某某一直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高某某得知后开始报复付某某,对其进行敲诈勒索。2020年2月,高某某让朋友李某某帮忙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号码:1348098****)。3月27日19时许,高某某以陌生人的身份使用上述手机号码给付某某发送包含两人合影及付某某半裸照的手机短信,威胁付某某准备300万人民币,否则将照片发给其同事及家人。当日23时41分,付某某通过电话银行将人民币1万元转至高某某提供的账户内(户名:李某某,账号:中国银行62178520000********)。随后,高某某要求付某某在3月28日12时前再转给其50万元人民币,余下钱款的付款时间再等信息。2020年3月28日,付某某报警求助。当日,高某某让李某某将其收到的1万元转至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内未果,李某某将人民币9900元取出后交给高某某,高某某给其500元的好处费。
2020年3月28日开始,高某某通过微信以真实身份与付某某联系,提出让其两年分期支付300万元人民币,遭到付某某拒绝。2020年5月5日,高某某通过抖音软件关注了付某某的妹妹付某某培,将其与付某某的合影发至抖音上,随后,付某某培及付某某的妻子唐某在抖音上看到了两人的合影。
2020年7月10日1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房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2020年10月14日,被害人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银行卡、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聘情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监控录像截图,银行账户流水,手机短信及通话记录,付某某培出具的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揭发私情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月
检察官助理 蔡雅澄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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