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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0日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于2018年7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8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9年9月6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韩某某将13吨锯条从河南济源发货到浙江丽水的委托。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韩某某6300元。

2、2018年5月底,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沈某某(已判决)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黄某某将10吨水溶肥从山东济宁发货到云南昆明的委托。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某某4500元。

3、2018年5月底,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崔某某将一套设备从河南信阳发货到山东文登的委托。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崔某某1100元。

4、2018年6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张某某将1.2吨机器配件从河南巩义发货到西藏那曲索县的委托。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2000元。

5、2018年6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沈某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宋某某将174件饲料从河南西平县发货到新疆塔城的委托。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宋某某2800元。

6、2018年6月上旬,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沈某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赵某某将木工机器从河南新乡发货到安徽淮南的委托。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赵某某6060元。

7、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沈某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宁某某将5.5吨钻头从河南焦作发货到广东惠州的委托。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宁某某2260元,后因被害人宁某某报警未果。

8、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沈某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赵某某将10吨净水材料从河南焦作发货到陕西汉中的委托。以收定金为由索要被害人赵某某2000元,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赵某某4260元,后因被害人赵某某报警未果。

9、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沈某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李某某将一套设备从河南新乡发货到江西九江的委托。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2260元。 

10、2018年7月初,被告人高某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员,接受被害人张某某将11方豆奶粉从焦作孟州发货到新疆乌鲁木齐的委托。后以不增加运费不交付货物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2650元,其中1000元被河南飞腾供应链扣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勇助理检察员:邢晶晶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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