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27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7日延长被告人高某某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高某某以支付分手费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短信骚扰、抖音发布不实内容、安装跟踪器、持续拨打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妻子公司电话以及骚扰被害人刘某某的朋友杨某某等方式,扰乱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正常生活,以此进行施压,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因被害人报案致敲诈未遂。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4日,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和高某某因情感纠纷被反复骚扰、言语威胁并被敲诈20万元未遂的事实。

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金某某、顾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拨打公司电话、抖音发布信息骚扰并索要钱财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系被告人高某某用于拨打电话的手机;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二个U盘,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的通话内容,显示其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欲敲诈20万元的事实。

4.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黄某某公司电话被反复拨打记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骚扰、威胁的事实。

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电话骚扰等方式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着手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