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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5198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教师,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小区。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以来,被告人高某某以向纪委举报和在网络上发布石家庄市平山县**局王某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误和收受贿赂为由,多次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50万元。后被害人王某某报警,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未收到钱款情况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霍某某证言,搜查笔录,信息截图照片,勒索短信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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