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5********,汉族,高中文化,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金箭牌两轮电动车沿本市北港路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至长炼小区路段时,将正在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穿马路的被害人蒋某某撞倒,后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金箭牌两轮摩托车逆向行驶,且未确保安全、畅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等资料、赔偿情况说明、谅解书、户口注销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①岳平安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142号、②岳平安司鉴【2019】交鉴字第315号、③岳平安司鉴[2019]毒鉴字第188号、④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1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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