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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回郭镇大钟楼附近,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交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高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9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晓

                              检察官助理:李聚会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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