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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1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085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4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3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门县**街道办**路公安局门前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测试仪结果为81mg/100ml,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2.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德宏

2018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8****835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移送。

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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