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镇**村**组**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见章某某在丰城市**镇**村委会**村袁某甲家中打牌,直接上前对章某某进行殴打,在打架过程中致使章某某和章某某的母亲朱某某受伤,两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经查,高某某之前曾对章某某进行殴打,并称要见一次打一次,并多次扬言要杀人。2020年6月27日早上,被告人高某某以其哥哥高某乙、嫂嫂袁某乙未帮助他为由在抖音上发视频说要杀了高某乙、袁某乙夫妇,后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高某乙、袁某乙夫妇店里恐吓威胁要杀了高某乙、袁某乙夫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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