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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捕前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曾因贷款诈骗罪,2010年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9年11月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11月1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5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2018)内22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高某某给付承包费、转让费、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2018年9月10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内22民终10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上诉人高某某给付承包费、转让费、赔偿损失共计4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在被执行过程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先后偿还辉南县**镇**信用社3.8万余元、交保险1.6万余元、微信转账、现金还款徐某某6万余元,及其自己日常花销共计199.2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法院立案审批表、恢复申请执行书;保险交费明细单、贷款凭证、还款凭证、消费月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有能力偿还法院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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