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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齐家湾社区**村,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0日因疫情期间且患*****被子长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来到被告人高某某所经营的位于子长市瓦窑堡镇张家沟2号楼“时美造型”**店理发时,将自己上衣悬挂在店内的衣架上,被告人高某某趁学徒谢龙带着杨某某**店内隔板后面洗头发之际,盗走上衣口袋钱包内1900元现金,后将现金全部挥霍。

2、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又到被告人高某某所经营的**店理发,上衣同样放在之前衣架位置,被告人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盗走现金1200元,后高某某将所盗现金全部挥霍。

3、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再一次到被告人高某某所经营的**店理发,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理发之际,以同样的方式盗走现金500元,后高某某将所盗现金全部挥霍。

4、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再一次到被告人高某某所经营的**店理发,杨某某**店理发前为防止现金被盗,遂将自己钱包内百元现钞背面用铅笔标记“雄大”字样,高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盗走杨某某现金五百元,杨某某发现现金被盗遂报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归案后主动将其藏在口袋内的一百元带有“雄大”字样的现金交给警察,并供述剩余四张带有 “雄大”字样的面值一百元现金所藏地点,后民警将藏现金予以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杨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四次共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现金4100元,案发后将现金予以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现金共计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晓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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