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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朝霞,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岳阳市某某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某某虚构自己能帮人入党、转党组织关系,采取伪造中国共产党员党员档案、党员证等手段,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李某乙、钱某某、任某某、林某乙、周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王某某、毛某某人民币82820元、黄芙蓉王香烟41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09年,高某某以帮李某甲入党需要费用为名,骗得李某甲现金5000元,以交党费为名骗得李某甲现金240元;

2.2010年至2014年,高某某以帮刘某甲入党为名,骗得刘某甲现金8000元,以交党费为名骗得刘某甲现金360元;

3.2011年至2017年,高某某以帮刘某乙入党、转党组织关系为名,骗得刘某乙现金7000元,以交党费为名骗得刘某乙现金240元;

4.2011年,高某某以帮林某甲入党为名,骗得林某甲现金8000元;

5.2011年,高某某以帮李某乙儿子李某某入党为名,骗得李某乙现金8000元;

6.2012年至2013年,高某某以帮钱某某入党为名,骗得钱某某现金8500元;

7.2012年至2016年,高某某以帮任某某入党为名,骗得任某某黄芙蓉王香烟2条,以交党费为名骗得任述可现金240元;

8.2013年,高某某以帮林某乙入党为名,骗得林某乙现金5000元;

9.2013年,高某某以帮周某乙入党为名,骗得周某乙黄芙蓉王香烟2条;

10.2013年至2014年,高某某以帮李某丙入党为名,骗得李某丙现金9500元,以交党费为名骗得李某丙现金120元;

11.2013年至2014年,高某某以帮李某丁入党为名,骗得李某丁现金9500元,以交党费为名骗得李某丁现金120元。

12.2014年6月至2016年,高某某分别以帮李某戊入党、转党组织关系为名,骗得李某戊现金8000元;

13.2015年3月至同年7月,高某某以帮王某某入党需要费用为名,骗得王某某现金8000元;

14.2017年至2018年,高某某以帮毛某某入党为名,骗得毛某某黄芙蓉王香烟1包。

以上骗得的财物被高某某挥霍一空。

2018年10月29日,被害人李某甲发现被骗,向岳阳市**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举报,该局纪委监察室于2019年7月29日向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向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2018年下半年,高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8000元。高某某到案后,其亲属代其共向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钱某某、林某乙、周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退还13000元,获得了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钱某某、林某乙、任某某、周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岳阳市**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案件线索移送函、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清退假党员的情况说明,证明、工作情况说明,关于雷某某、毛某某党组织关系转入经开区康王个私协分会党支部的情况汇报、关于李某甲持有康王个协党支部下发的党费证的情况报告、接受证明、接收函、党员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周某甲、舒某某、侯某某、姚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李某乙、钱某某、任某某、林某乙、周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刚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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