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蒙古族,初中文化,***旗****镇**嘎查原嘎查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旗,住***旗****镇**嘎查****艾里39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纪委监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5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高某甲任****镇**嘎查嘎查达,2009年5月至2012年8月,任**嘎查书记兼嘎查达,期间2010年任**嘎查土地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012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嘎查书记。
2003年,**嘎查协助****镇政府落实国家退耕还林项目时,被告人高某甲利用****镇政府统一弃耕的集体耕地退耕还林200亩,享受退耕还林待遇100亩,该造林用地未与**嘎查签订造林用地合同,未缴纳承包费。2010年土地排查时,被告人高某甲明知国家公职人员及村干部占用集体土地退耕还林的应按照旗政府要求予以理顺,但为了继续占有林地及享受退耕还林补贴待遇,仅为其占有的原弃耕地主陈某某、额某某、王某甲等3户补地50亩,利用职务便利,对自己名下的150亩林地未予以理顺,并将退耕还林待遇转至其子傲某某名下,2010年至2019年,违法超额享受退耕还林补贴面积75亩,补贴款6.6万元,该款全部用于被告人家庭生活和农业生产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向扎赉特旗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将赃款6.6万元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信、接待来访记录、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送达谈话笔录及送达回证、扎赉特旗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函、高某甲户籍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镇人民政府证明、高某甲开除党籍决定、高某甲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派出所证明、中共扎赉特旗委员会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意见》、****镇人民政府《关于呈报<****镇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实施方案>的报告、**嘎查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实施方案、嘎查村退耕还林调查表、扎赉特旗农业局《关于对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施方案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批复》、中共****镇委员会关于印发《****镇农村土地排查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赉特旗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土地承包合同书、****镇2003年退耕还林小班图及作业说明书、关于高某甲2003年退耕还林项目设计情况的说明、陈某某、高某乙、额某某、王某甲、辛某某土地承包合同及归户表、****林业站证明、****镇“三资”代管服务中心证明、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林权证、****镇**嘎查2010-2018年度退耕还林补贴清册、傲某某一卡通已办结资金记录及银行流水、****镇政府关于高某甲退耕还林补贴面积的证明、扣押文书、扎赉特旗监察委员会关于高某甲涉嫌职务犯罪案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傲某某、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邰某某、于某某、高某丙、王某甲、高某乙、王某丁、王某戊、辛某某、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旗****镇**嘎查****艾里
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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