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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10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峡江县,现租住吉水县**镇**新村**家。2019年12月5日,高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吉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释放后由吉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从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山场(又名**)的林权所有人之一黄某某处,以4万元的价格购得山场所有林木。双方协议约定,采伐手续由高某某负责办理。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期间,高某某为出售牟利,三次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用油锯采伐山场杉树,以120元至150元/日不等的价格雇佣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等民工将伐倒的杉树制材后装车,以500元/车的价格雇佣庞某某的农用车分别运至峡江县**镇的三个锯板厂销售。第一次运至**木业公司以62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范某某,过磅重8吨多。第二次运至**木业公司以52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丙,过磅重6.8吨。第三次运至**木业公司以54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姚某某,过磅重5吨多。三次共采伐杉树19.8吨。经井冈山发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补充鉴定说明,**山场砍伐杉树面积27.6亩,立木蓄积85.5462立方米、出材量59.8823立方米。采伐毛竹128株,毛竹价值798.72元。其中高某某滥伐林木19.8吨,折合材积15.2308立方米,立木蓄积为21.7582立方米。

2019年12月5日,高某某在**山场采伐毛竹装运时,被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高某某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向吉水县森林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1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节,属坦白;且积极缴纳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乐夫

李汤庆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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