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6********,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保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15日因改变管辖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种植菠萝蜜树来获得经济收入,用砍刀和油锯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保亭县**乡**村委会**村西向500米处林地里的橡胶树砍伐或毁坏致死。经鉴定,被伐地块面积3.4亩,为商品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被伐橡胶树总株数112株,被伐橡胶树总立木蓄积量16.758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一把;
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林权证等;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森司鉴字[2019]3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滥伐其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总立木蓄积量16.758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毁坏林地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长波
书记员:王 莉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97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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