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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水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带领高某甲等六名砍伐工人在**办事处**社区***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范围大量砍伐松树,采伐四界:东至山脊、南至水库梢、西至冲边、北至***。2019年11月1日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在**办事处**社区***山场采伐现场进行勘测:得出高某某在**办事处**社区***山场范围内实际采伐松树林蓄积85.11立方米,采伐株数1001株,高某某在***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范围内超数量采伐松树林木26.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湖北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材料、情况说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协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票据、森林林地、林木林权四至界线图、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申请书等;2.证人梅某某、王某甲、高某甲、王某乙、殷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测报告、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一千至三千元罚金,若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按照规定复绿,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56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水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89763****;保证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507163****。

2.案卷材料1册,共计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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