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黄某某的林木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雇请黄某某、唐某某、杜某某等7名砍工使用油锯,在黄某某位于平武县**镇**村**组阴山(小地名)的林地内超许可蓄积量、超树种采伐林木,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高某某滥伐林木蓄积为40.78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进行补栽补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报告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超过采伐许可蓄积量、树种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