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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8年3月18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钟祥市**镇**村**组**号,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钟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高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将其购买的位于钟祥市张集镇斋公岭村二组“子沟”山林的栎树806棵砍伐。经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24.0962立方米。2020年3月,高某甲补种杨树1000颗。

2020年5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钟祥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兰某某、王某某、宁某某、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79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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