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59********,土家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北省鹤峰县**乡**村财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现住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23日批准,于同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5日至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以每立方米200元的价格购买本村曾某某**湾山上的松树后,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在曾某某**湾山上采伐松树15株,活立木蓄积7.8117立方米,杉树2株,活立木蓄积0.3574立方米,共计8.1691立方米;
2018年5月,高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谷某某**湾山上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雇请本村村民在**湾山林采伐杉树74株,活立木蓄积13.6957立方米,松树2株,活立木蓄积1.0711立方米,杂木4株,活立木蓄积0.534立方米,共计15.3008立方米。
以上共计采伐林木97株,活立木蓄积23.469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模方、油锯等物证;2.举报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鹤峰县林业局林政股文件、证明、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等38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鹤峰县林业核查规划设计队鹤林调字[2019]09号五里乡**村**堡1、**堡2、**山、**湾采伐林木现场林业专项核查意见;6.U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申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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