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无,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8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赤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赤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赤城县***乡**村路西边与村民李某购买的杨树砍伐。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共计136株,立木蓄积为33.8951立方米。
2.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将位于赤城县***乡**村***南地与村民冀某某、王某某保购买的杨树、位于***村***北坡底与村民王某某购买的杨树砍伐。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分别为85株、立木蓄积21.5787立方米;40株、立木蓄积12.7334立方米。
3.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将位于赤城县***乡**村***村***乡*****村路口南50米路东、***村沟门坝下、***村沟沟里河湾北与村民冀某某购买的杨树砍伐。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分别为11株、立木蓄积4.8814立方米;18株、立木蓄积7.0417立方米;16株、立木蓄积6.3909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砍伐杨树共计306株,立木蓄积共计86.52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冀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田某某、荣某某等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与他人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艳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