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本科毕业,原**县**局户籍民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住河南省西峡县**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2019年12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6日、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互联网加入“幽灵户口”QQ群,并通过该群认识倒卖户口的安徽省含山县卫某某(另案处理)和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李某某(另案处理)。
自2016年4月至8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户籍民警职务之便,采取恢复长期不用的重复户口身份信息的手段,通过李某某、卫某某介绍,先后为曹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薛某某、“今某某”(五人另案处理)办理了虚假户口信息,非法获利32万元,其中7万元因办理的虚假身份证件不符合办证人高某某的要求,高某某将该款退回。经查证:王某某、薛某某系有犯罪事实逃避侦查人员,高某某有犯罪前科。具体事实如下:
1、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的国某某为给其公司办理银行卡刷流水,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李某某,承诺以8万元价格为其公司员工曹某某办理虚假身份证件。2016年4月1日,李某某伙同曹某某到**派出所,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曹某某照片添加至余某甲户籍信息中,为曹某某办理了户名为“余某甲”的虚假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并将该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通过陈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转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国某某给付的8万元人民币中7万元交给陈某某。
2、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的高某某因有贩毒前科,欲伪造个人信息及身份。通过“幽灵户口”QQ群联系到李某某,承诺以9万元价格办理虚假身份证件。2016年6月12日,李某某将高某某带至**派出所,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高某某照片添加至余某乙户籍信息中,为高某某办理了户名为“余某乙”的虚假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并将该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通过陈某某转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高某某给付的9万元人民币中的7万元交给陈某某。后因“余某乙”户籍是已婚,不符合高某某要求,2016年8月21日高某某将收到的7万元现金通过陈某某退还给高某某,高某某将“余某乙”的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交予陈某某。
3、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欲伪造个人信息及身份,通过“幽灵户口”QQ群联系到卫某某,承诺以11万元价格办理虚假身份证件。2016年6月16日,卫某某伙同李某某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王某某照片添加至张某甲户籍信息中,为王某某办理了户名为“张某甲”的虚假户口本和身份证,并将该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通过陈某某转交给李某某。卫某某将王某某给付的11万元人民币中的7.5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的6万元交给陈某某。
经查: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王某某涉嫌诈骗资金32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7万元。王某某使用“张峰”虚假身份潜逃二年,至2018年8月31日被陕西省榆林市火车站派出所通过图像比对抓获。
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的潘某某,通过“幽灵户口”QQ群联系到卫某某,承诺以16万元价格,为薛某某办理虚假身份证件。2016年7月13日,卫某某到**派出所,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薛某某照片添加至罗某某户籍信息中,为薛某某办理了户名为“罗某某”的虚假户口本和身份证,并将该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通过陈某某转交给卫某某。卫某某将潘某某给付的16万元人民币中的7万元交给陈某某。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9年6月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羁押于四川省广元市看守所。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5、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的“今某某”(自报姓名)欲伪造个人信息及身份。通过“幽灵户口”QQ群联系到卫某某,承诺以10万元价格办理虚假身份证件。2016年8月28日,卫某某将“今某某”、周某某(“今某某”的丈夫)及安某某(周某某的同事)带至**派出所,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今某某”的照片添加到张某乙的户籍信息中,为“今某某”办理了户名为“张某乙”的虚假户口本和身份证,并将该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通过陈某某转交给卫某某,卫某某将周某某给付的10万元人民币中5万元交给陈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将18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表、微信交易明细、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今某某”、卫某某、王某某、潘某某、薛某某、周某某、田某某、曹某某、高某某、余某丁、陈某某、余某丙、赵某某、史某某、周彬彬、张某丙、赵某某、包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玉安
刘照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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