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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玩忽职守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61********,汉族,高中文化,系黑河市爱辉区**乡**村原党支部**兼村委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2013年10月29日因犯贪污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5月9日释放。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黑河市爱辉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1月6日涉嫌玩忽职守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黑河市爱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15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2006年新增粮食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适当扩大粮食直补范围,将农民具有二轮承包经营权的应报未报现有耕地的,纳入粮食直补范围。新增粮食直补资金要按照《黑龙江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实行办法》和省粮改办《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兑付。

2006年6月,黑河市爱辉区**乡人民政府将新增粮食直补面积统计工作,委托各村村委会协助办理,时任**乡乡长张某某(已去逝)组织辖区各村村干部召开落实文件规定会议,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会。时任**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高某某参加该会议。会议传达了文件精神,并将土地面积统计工作委托各村协助乡政府办理,**乡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向参会村干部发放了《第二轮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情况和依法减少面积调查表》、《第二轮农户家庭承包土地依法增加承包土地情况调查表》以及《村机动地情况调查表》,并讲解了填报要求。其中《第二轮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情况和依法减少面积调查表》中土地承包面积一栏应填写1998年二轮分地的面积,《第二轮农户家庭承包土地依法增加承包土地情况调查表》中增加土地面积一栏应填写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加符合要求土地的面积。时任**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高某某负责**村统计上报土地面积工作。高某某在填报《第二轮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情况和依法减少面积调查表》时,在二轮土地分地的面积中加入了2005年**村每人分得的5.85亩土地,同时高某某在《第二轮农户家庭承包土地依法增加承包土地情况调查表》中填报了2005年**村每人分得的5.85亩。之后高某某将《村机动地情况调查表》、《第二轮农户家庭承包土地依法增加承包土地情况调查表》、《第二轮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情况和依法减少面积调查表》上报给爱辉区**乡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因**村无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乡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未审核出**村上报的数据存在重复上报的情况。**乡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将土地数据报至**财政所,**财政所以此数据为依据向农户发放了国家补贴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06年至2018年爱辉区**乡**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多报194口人的耕地,每人多报耕地面积5.85亩,共计多报耕地面积1134.9亩。共计获得了国家各项农业补贴人民币777,891.76元。其中:高某某本人获得了国家补贴为:人民币16,038.76元。案发后,高某某多得的补贴款人民币16,038.76元,被监察机关收缴。                                       

经调查,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被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玩忽职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及职务证明,高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黑河市爱辉区**乡人民政府代码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

    2.证人朱某某、常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及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受国家机关委托,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刚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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