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Z10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高某某租赁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尤家峁水库南的一排平房,加盖彩钢顶、锅炉等设备后开始生产豆芽,2018年5月4日,用其姑舅赵秀丽的名字在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榆阳区长盛豆芽店”。赵国荣和被告人高某某各占50%股份,生产负责人为高某某。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从杜玉文手上购买豆芽无叶剂,四个大袋无根黄豆芽素、八小袋豆芽粗壮激素、四瓶酒精稀释剂和一瓶消毒液。2019年初,被告人高某某从网上购买1600包消毒粉,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在豆芽的加工过程中,加入消毒粉和各种添加剂,生产出的豆芽出售给孙润军、吴保生、王利军等人,售得68415元。
2019年10月14日,榆阳区食品稽查大队对榆阳区尤家峁水库附近的“榆阳区长盛豆芽店”在售的绿豆芽进行抽样检测,在绿豆芽中检测出“甲硝唑”成分。2019年10月3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送检的绿豆芽及黄豆芽样品进行检查,均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后被告人高某某对检测结果提出复议,2019年12月13日,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初次送检样品的备样进行复检,在绿豆芽及黄豆芽内均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国家标准,结果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榆阳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制作豆芽的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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