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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街**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今,被告人高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在剑阁县**镇共同经营****串串香火锅店。2020年2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高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火锅锅底中的油脂回收。2月29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将回收的油脂,先使用开水熬制,然后加入各种香料,最后用白酒去味的方式,炼制成“老油”,存放于店内操作间一个红色桶内。2020年3月1日至3月2日,高某某按照一定比例将“老油”添加到火锅锅底中,供给顾客食用。顾客食用后,高某某又将3月1日、3月2日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油脂回收在一个大电饭煲内,准备继续炼制成“老油”。

2020年3月4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高某某使用回收油脂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并销售的事实,当场查封扣押红色桶内、大电饭锅内的回收油脂。经称量,查封扣押的回收油脂共计14.8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调制好的火锅味道,明知是餐厨垃圾、废弃油脂而予以加工、炼制成地沟油,并使用地沟油生产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梁安

检察官助理:胡莲芳

2020年7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剑阁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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