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县******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张某某、马某某、曹某某、史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太行路东侧蘑菇厂北门东第一个房间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挖出一件青铜鼎、一件青铜花觚、一件青铜角杯和一把青铜戈等青铜器,以38万元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经确认,该区域属于殷墟遗址重点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马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等人供述;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安阳市殷墟管理处文件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