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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职务侵占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32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收银员,住南昌市湾里区**垦殖场**分场**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新建区**镇**超市担任收银员期间,多次秘密窃取该超市的钱物。其中:

1、2019年7月5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超市无人之机,盗窃超市内的两包墨鱼;

2、2019年7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超市无人之机,盗窃一瓶茉莉蜜茶瓶装饮料;

3、2019年7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超市无人之机,盗窃3号收银机内的部分现金;

4、2019年8月5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超市无人之机,盗窃一包利群香烟;

5、2019年8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超市无人之机,盗窃2号收银机内的部分现金:

6、2019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超市无人之机,盗窃2号收银机内的部分现金;

7、2019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超市无人之机,盗窃5号收银机内的部分现金;

8、2019年8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超市无人之机,盗窃5号收银机内的部分现金。

此外,被告人高某某还通过采取实际已收取顾客现金,但在收银机上取消顾客订单的方式非法占有该超市的货款。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接到溪霞派出所的电话后主动到该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许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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