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街**号**幢**室。被告人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谎称自己做抵押贷款生意,再编造“借钱放贷”、“需要周转资金”、“借钱保释合伙人”等理由,并承诺高息,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汤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1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高利贷、支付利息等,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32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7900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226900元。
2.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2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24750元。
3.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64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7.1万元。
4.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11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12月,为归还高利贷,而编造“有急事”、“出车祸借钱赔偿对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二、盗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3月、2019年1月,先后多次至江阴市**街道多个小区,破坏车窗后盗窃车内财物,窃得平板电脑、苏烟、现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村**幢楼下,用砖块砸苏B**3本田轿车的后挡风玻璃欲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3月25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街**号弄堂,用砖块砸苏B**2本田轿车的前挡风玻璃欲实施盗窃,因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
3.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园**幢的楼下,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破坏苏B**B福特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窃得白色三星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4.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村**3幢东侧,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破坏苏B**2马自达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窃得苏烟2包。
5.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晚,至江阴市**街道**村**幢东面停车位,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破坏苏B**3哈佛越野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窃得苏烟5包(价值人民币2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6.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晚,至江阴市**街道**村**区**幢南侧停车位,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破坏苏B**N宝马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欲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7.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村**幢楼下停车位,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破坏苏B**5奥迪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窃得副驾驶座位的黑色手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93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平板电脑、香烟、皮弹弓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阴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勘验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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