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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诈骗案)_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爱检诉刑诉〔2020〕63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3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2013年1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6月29日刑满。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拿到房屋钥匙后,借口拖延支付房租,后盗窃房屋内财物:

1.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高某甲签订租房协议,高某甲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电视机盗走,并将电视机卖至废品收购处,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作案后,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2.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租房协议并交付定金人民币100元,周某某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街**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LG牌电视机、海尔牌冰箱、爱妻召牌洗衣机、海尔牌台式电脑盗走,并将赃物卖至废品收购处,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45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3.  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张某甲将自己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康佳牌电视机、康佳牌冰箱(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元)盗走,并出售给宋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75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4.  2019年12月27日,被害人王某甲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冰箱、三洋牌洗衣机盗走,并出售给相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5.  2020年1月5日,被害人李某甲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新飞牌冰箱、海尔牌洗衣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50元)盗走,并出售给张某乙,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8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6.   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刘某甲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海尔牌冰箱、美菱牌洗衣机(价值共计人民币860元)、木质茶几一个盗走,并出售给相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2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木质茶几已返还被害人。

7.  2020年1月20日,被害人孙某某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该房屋内的三星牌洗衣机、新飞牌冰箱(价值人民币410元)盗走,并出售给相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8.  2020年1月21日,被害人刘某乙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冰箱、海尔牌洗衣机盗走,并出售给相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9.  2020年2月1日,被害人董某某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栋**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华日牌冰箱、创维牌电视机、LG牌洗衣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10元)盗走,并出售给相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32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10.  2020年2月3日,被害人李某乙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海鸥牌洗衣机、康佳牌冰箱、TCL牌电视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元)盗走,并出售给相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30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11.  2020年2月5日,被害人刘某丙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创维牌电视机、华日牌冰箱(价值共计人民币100元)盗走,并出售给相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12.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押金人民币100元,陈某某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洗衣机、铁床一个盗走,并出售给相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被盗铁床已返还被害人。

13.  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任某某将其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房屋内的海尔牌冰箱、君子兰牌洗衣机(冰箱、洗衣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80元)、OPAICN牌抽油烟机、铁床一个、桌子两张盗走,并出售给相某某,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210元,赃款被其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十三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相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牡丹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记载案发经过的视频光盘。

二、诈骗犯罪

1.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冒充**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主,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杨某某,骗取杨某某租金人民币2,700元。作案后,所骗款项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2.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冒充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主,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张某丙,骗取张某丙租金人民币2,500元。作案后,所骗款项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3.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冒充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主,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张某丁,骗取张某丁租金人民币1,200元。作案后,所骗款项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4.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冒充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主,将房屋转租给被害人尹某某,骗取尹某某租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后,所骗款项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5.  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能够安装移动宽带设备,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元。作案后,所骗款项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五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

2.证人张某戊、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辨认笔录。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未对被害人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丹丹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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