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9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街**排**号,现住山西省大同市云港区,无业。200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贵叶(在逃)在榆林市榆阳区公交车上盗窃财物,其中王贵叶掩护,高某某采用刀片割兜、割包的方式作案。
1、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15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某某甲上衣口袋内的760元现金。
2、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1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内的3700元现金。
3、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15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崔某甲裤子口袋内的1600元现金。
4、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1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白某某上衣口袋内的2400元现金。
5、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1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某某乙上衣口袋内的1380元现金。
6、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10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上衣口袋内的1400元现金。
7、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11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鱼道安上衣口袋内的1400元现金。
8、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13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崔某乙随身携带的包内装的华为mate20x手机一部,该手机经榆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值为3221元。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先后扒窃8次,共计金额14611元。
本案民事部分已部分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视频监控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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