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园实施三起盗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004元(以下同币种),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4日20时35分,高某某在**园**街*座车棚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军绿色台铃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后将盗得车辆变卖。
2.2020年3月25日19时33分,高某某在**园**街**座后门处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的一辆玫瑰金色宏拓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900元),后将盗得车辆变卖。
3.2020年4月20日左右,高某某在**园**街**座对开停车位处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玫瑰金色汇能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104元),后将盗得车辆变卖。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民警在**镇**园**街**座***号抓获被告人高某某。破案后,高某某家属对上述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板电脑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龙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练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锦欣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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