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0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出生日期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阜新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5月2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南公交站旁附近路边,窃取被害人邱某某(男,25岁,河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5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立美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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