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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皖六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六安市金安区******组。2010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金500元。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决定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高某某违反相关规定,拒不到案,于2019年9月3日经追逃到案被羁押并进行精神病鉴定。2019年11月6日经鉴定高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合肥市包河区**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宿舍,窃取汪某某放置在桌子的黑色vivo x23幻彩版手机一部。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盗窃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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