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居委会**组,住合肥市瑶海区**园**栋**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共同租住在合肥市高新区**路与**道交口**小区**栋**室。当月21日中午,高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外出且房门未锁偷走装有笔记本电脑(联想牌R720型)的黑色电脑包一个并逃离现场。经价格认证,被盗联想牌R72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4460元。
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害人陪同下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被盗笔记本电脑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44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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