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乡**村**号,住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小区**号楼**单元201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5月初帮同乡贺某某手机办理养老的时候盗取贺某某的手机支付密码。
1、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借住被害人贺某某家,凌晨12时许,趁贺某某睡着,用贺某某手机给自己面对面微信扫码转账2000元,并删除转账记录;
2、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借住被害人贺某某家,凌晨4时许,趁贺某某睡着,用贺某某手机给自己面对面微信扫码转账2000元,并删除转账记录;
3、2020年6月20日早7时许,被害人贺某某骑摩托带高某某去工地干活,将手机交高某某保管,被告人高某某趁贺某某骑摩托,用贺某某手机给自己面对面微信扫码转账2000元;
4、2020年7月5日早6时30分许,被害人贺某某骑摩托带高某某去工地干活,将手机交高某某保管,高某某趁贺某某骑摩托,用贺某某手机给自己面对面微信扫码转账1000元;
5、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借住贺某某家,凌晨5时许,趁贺某某睡着,用贺某某手机微信直接给自己转账2000元,并删除转账记录;
6、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借住贺某某家,凌晨4时许,趁贺某某睡着,用贺某某手机微信直接给自己转账1000元,并删除转账记录;
被告人高某某用被害人贺某某的手机通过徼信扫码转账先后6次共盗取1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银行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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