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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9年1月31日假释释放,2020年3月22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日照市东港区**路**手机店,从店内展示台上盗窃黑色VIVO X30手机一部,价格228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刑事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3)发还清单、收到条、收到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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