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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号,暂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个体经商户。因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村民亓某某家大门口内侧,盗窃亓某某未上锁的**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辆,销赃后获利400元;2019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村村民郑某某家大门口内侧盗窃郑某某白色**牌电动车一辆,销赃后获利200元;2019年9月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早点快餐店路边,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未上锁的**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辆,尚未卖出。

被告人高某某所盗窃的上述三辆电动车,经历城区物价认证部门认证,盗窃财物总价值为7706元,销赃后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20年1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82********)。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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